濉环罚〔 2021〕3号
濉溪县孙疃赵永梅塑料颗粒厂:
法定代表人:赵永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2690XXXX
详细地址:濉溪县孙疃镇孙疃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清洗废水配套的气浮机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清洗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入厂区外北侧的农田。
2.气浮机气浮后的污泥随意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有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日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濉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厂于2021年2月9日提出了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陈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在规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清洗废水配套的气浮机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清洗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入厂区外北侧的农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对你厂气浮机气浮后的污泥随意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两项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账 号:130501612902496953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濉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