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机关和各单位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本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决定。
第六条本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七条本机关之间开展本办法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第八条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本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局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