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9日,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濉溪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细则》(濉政办秘〔2018〕126,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对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7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17〕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的范围
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履行职责、职业保障、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等适用本细则。
三、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从事刑事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第八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档案管理、文书助理、110接线、出入境、车驾管、户籍管理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勤务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宣传等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三)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六)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协助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八)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九)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十)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反恐怖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出具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案件审核;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保管武器、警械;
(六)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群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纪律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禁止有下列行为,否则予以辞退:
(一) 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 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制造、传播谣言和不当信息,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三) 打听案情、接受请托说情、透露案情、通风报信、隐瞒、纵容违法犯罪等;
(四) 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五) 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语言粗暴,行为不端;
(六) 参与赌博,在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 从事与工作性质相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受雇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等与工作性质有关的兼职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接受群众监督。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按公安部统一要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勤务辅警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并在执勤中携带,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装备器材不得外借或挪用,一旦损坏或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巡逻、设卡、堵控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对群众报警和求助,警务辅助人员应热情受理、认真对待,不得推诿;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民警汇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
四、招聘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社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研究制定具体招聘条件、程序和标准,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也可由县公安局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按照制定招聘计划与方案、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专业知识与技能测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实施,招聘计划、招聘程序、招聘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专业性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一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3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勤务辅警应具备高中或具有高中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二) 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 受过治安处罚、刑事处罚、政府收容教养的;
(四)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有吸毒史的;
(六)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的,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因公致残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招聘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使用文职辅警的,要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机关一线执法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辞退、辞职原因造成的警务辅助人员空缺,应商人社局,按照同等招聘条件,及时予以补充。
五、职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将警务辅助人员人员经费、培训经费、服装装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经费统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辅警工龄、绩效、职务、奖惩等情况为依据,定期晋升或降减工资层级,其工资结构原则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级别工资(按工龄设定)+职务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岗位和考核情况发放,用人单位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中列支。对从事具有危险性或者特殊性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负伤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岗工作期间,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年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濉溪县公安局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政审考察、录用审批、培训、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层级晋升等工作,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档案和信息库。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结合岗位实际,制定具体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用人单位负责收回辅警人员配发的装备、物品、制式服装、标志和工作证件。
七、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濉溪县公安局负责辅警教育培训的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培训分岗前培训、定期培训。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统一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每年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体能技能培训。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八、考核
第三十八条 濉溪县公安局结合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依法执勤、业务工作、为民服务、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进行考核。对警务辅助人员考核应坚持严格、科学、客观、全面、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第四十条 考核标准以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十一条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正常考核。
(二)月度考核结果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按考核结果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和不定等次,作为警务辅助人员续聘、调整岗位、奖金分配、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超过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
(四)合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本人自愿继续在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作的,合同期满后,按照规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五)当年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内部调动的警务辅助人员,自报到当月起由现工作单位进行月度考核;调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由原单位提供表现情况,现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单位将考核等次结果报濉溪县公安局政治处备案。
九、奖惩
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