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濉溪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濉政办秘〔2018〕162号,以下简称《公众参与》),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的背景与依据
指县政府在做出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安排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的行为。
二、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变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旧城改造方案;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三)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四)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五)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重大事项量化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由县政府有关单位拟定,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决策制定单位当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会相关解释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公众对决策草案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四)决策制定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是什么?
与听证重大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其中申请参加听证会人数不超过30人的,决策制定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让申请人全部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人数超过30人的,决策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适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代表人数。
五、决策制定单位采取召开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应当邀请哪些人员参加?
(一)县政府相关单位人员;
(二)与座谈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
(三)熟悉座谈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四)决策制定单位法律顾问或其他法律工作者;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人民团体有关人员;
(六)决策制定单位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六、 决策制定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有哪些?
可以自行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委托统计部门或者独立调查机构进行。